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现面向全县公开征选项目。
一、征集项目重点扶持范围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范围包括:优质水稻的加工与转化、生猪初深加工、优质柑桔加工、优质茶叶的精深加工、淡水产品养殖与加工、油茶及“双低”油菜加工、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化工工业、深海养殖、捕捞业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及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四、扶持方式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2.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
1.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
2.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三)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拖欠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五、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县级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2月15日以前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二)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乙级(含)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应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无贷款的项目可不附),项目建设地点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附件资料(含电子扫描件),填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政补助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详见附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贷款主要情况说明,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文件,贷款银行的审批文件,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还贷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龙头企业认定材料,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8年度和到2009年11月止的项目单位审计报告等复印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材料附件可从长沙会计网(http://www.cskuai ji.gov.cn/ )下载。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先扶持近三年未得到农发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对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宁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索取。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市、县二级农发办事机构咨询。
六、项目支持力度: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配套比例为:1∶0.5。
七、项目申报方式: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申报,由接受项目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初选项目后,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上报。报送的项目可研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六份(附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对有效申报的项目,凡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定由接受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及时通知。
联系单位: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地址:宁乡县财政局516室
联系人:钟霞峰
电话及传真:0731-88980385
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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