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施行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要求,确定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确定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设立查询台、公示栏、触摸屏等,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检查考核、年度报告制度,公布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方式,于4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及纸质表格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暂缓进行,待国家标准下发后,再进行政府信息整合分类、制定编码、改版栏目,避免网站建设和资料印刷的重复投资。
三、完善网上信息。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6号)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网上信息,有关信息除在本部门、本单位发布外,还要将电子文档报送市信息中心。市政务公开办将从6月中旬开始,对各部门各单位施行《条例》和上报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纳入2008年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采取报纸、电视、网站、展板、条(横)幅等宣传方式,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宣传标语见附件2)。
联系人: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曾 方:电话及传真:0731-4152312电子邮箱:zwzywczfa@changsha.gov.cn
市政府信息中心 胡 岚:电话:0731-8665519
电子邮箱:css@changsha.gov.cn
附件:1、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登记表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标语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登记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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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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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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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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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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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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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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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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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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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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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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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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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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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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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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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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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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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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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构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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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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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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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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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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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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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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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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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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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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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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